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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的中期检查报告

2018年11月29日10:29来源:

一、研究进展情况

1.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子课题进展情况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首席专家统一指导、协调研究工作,课题组成员严格执行研究计划,正常、有序地展开项目研究。各子课题研究在子课题负责人的组织下,主要在广州、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地分片展开,总体进展顺利。项目研究取得了阶段性的研究成果,截至2018年7月,出版专着1部,发表论文24篇,在颁厂厂颁滨来源刊物发表16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4篇。研究成果获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17年学术年会论文评选一等奖、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论文评选一等奖、鲁粤地方立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等奖励。

2.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情况

在调研数据整理运用、文献资料收集整理等方面,课题组成员根据研究需求,通过图书馆、资料室及通过网络等收集了相关的中、外文资料,也通过开展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收集第一手实证资料,并将调研数据整理运用于相关论文、专着的撰写中。此外,课题组成员还在以往相关项目研究中积累了一些资料。

在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2017年10月14日,课题组依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和山东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鲁粤地方立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学术研讨会,项目首席专家石佑启教授带领课题组成员聚焦“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议题,就地方立法基本理论、地方立法基本制度、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融合协调、地方立法具体实践五个方面展开学术交流;2016年11月19日至20日,课题组成员在中山大学出席中国立法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2016学术年会并作交流,首席专家石佑启教授为开幕式致辞,课题组成员潘高峰副教授向年会提交与石佑启教授合着的论文《2015年会我国地方立法基本评析》,并在第叁单元分组会议上做汇报;2017年10月21日-22日,课题组成员在河北大学参加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17年学术年会,石佑启教授和谈萧教授合着的《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融合发展》被评为大会一等奖;等等。

3.成果宣传推介情况

课题组成员撰写学术论文并积极向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专刊投稿,如《论地方特色:地方立法的永恒主题》一文被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资助期刊《学术研究》采用并于2017年第9期发表;《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等两篇论文被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专项资助期刊《南京社会科学》采用并先后发表于2017年第10期和2018年第7期。项目首席专家还于2017年1月10日在粤港澳叁地立法学专家立法交流研讨会上就《如何彰显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这一主题作了主旨发言。通过在高水平期刊发表论文和在研讨会上的交流,有效地促进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和推介,扩大了项目研究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4.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研究心得、意见建议

下一阶段研究将按照研究计划抓紧展开,紧扣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关系问题,立足于两者融合发展的研究目标推进研究工作。一是争取在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专刊等高层次期刊多发表高质量论文;二是力争围绕项目研究分主题组织撰写调研报告和出版学术专着,形成系列标志性的研究成果;叁是广泛组织、参加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集思广益,推动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四是要加强实地调研、座谈论证等,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使项目研究能有效回应社会治理与地方立法的现实需求,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

二、研究成果情况

1.《论地方特色:地方立法的永恒主题》,载《学术研究》2017 年第9 期。(CSSCI)

基本内容: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存在的价值所在,没有特色的地方立法犹如没有灵魂的躯壳。坚持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既具有客观必然性,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需要不断地探索与挖掘。论文通过对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予以界定,分析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之必要性,并对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之实现策略提出相应的建议。

主要观点:突出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选准路径、科学施策。在定位上,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精准立法;在源头上,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准确选定立法项目;在抓手上,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民意;在内容上,立足地方实际,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程序上,健全相应的程序保障制度,实现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在队伍上,打造专业化的立法队伍,夯实地方立法的人才基础。

学术价值:论文就如何实现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予以集中阐述,对当前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复立法、照搬照抄等问题的解决给予必要的理论回应。尤其在地方立法权“扩容”的时代背景下,能够为地方立法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则,以及在地方立法层面推动良法善治提供智力支持。

社会影响:论文的选题与展开研究源于地方立法与地方治理的实际需求,为地方立法实践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撑,相关对策建议能够被立法机关所参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论文发表后,已被下载260余次。

2.《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9期。(颁厂厂颁滨)

基本内容:适用的地域性和内容的民间性使得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具有天然联系,为两者良性互动提供了前提条件。大多数民间规范的内容只有通过地方立法才能获得合法性,并使之明确化、规范化;地方立法只有不断从民间规范中汲取养分,才能不断充实内容,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但民间规范产生于民间社会,其内容可谓良莠不齐,存在许多缺陷。与地方立法既有相融合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要实行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关键是要以地方立法为主导,对民间规范进行有条件的吸纳和规制。

主要观点:要建立以地方立法为中心对民间规范进行吸纳、引导和规制的互动机制,在互动中,地方立法不仅要吸收民间规范的有益成分,还要对民间规范进行适当的引导、规制甚至治理,以防止有些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民间规范抵消了地方法治的效果。为此,必须对地方立法权进行适当扩大,以实现对民间规范的吸纳和规制功能。

学术价值:论文通过文献综述指出民间规范与立法关系研究存在的最大不足是对地方立法的关注远远不够,进而以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互动关系为切入点展开研究,使民间规范的研究获得新的学术增长点,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地方立法研究的新视野。

社会影响:论文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关注,加强地方立法的可接受性和民众认同感。从这个角度来讲,对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互动关系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价值,更有长远的现实意义,表现出良好的社会影响。论文发表后,已被下载340余次。

3.《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及协调》,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9期。(颁厂厂颁滨)

基本内容: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都属于一定范围的地方性知识,在地方治理实践中能够共同促进地方法治建设。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高度统一的中央立法而言, 其与民间规范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要实现地方立法在数量与质量上的平衡,解决地方立法实践中理性建构与经验演进、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的矛盾,必须利用好民间规范这把钥匙,促进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的密切合作和融合互动。一方面民间规范为地方立法提供规范材料来源和社会合法性支持,另一方面民间规范也需要借助地方立法程序转化为正式法律制度。然而,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差异亦十分明显。在历史起源上,民间规范主要是社会性的,而地方立法主要是国家性的;在适用范围上,民间规范主要是特定性的,而地方立法主要是普遍性的;在强制方式上,民间规范主要是内控性的,而地方立法主要是外控性的。这些根本差异导致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之间会产生诸多冲突,最为典型的冲突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法治秩序与礼治秩序的冲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为了消解这些冲突,可以选择的协调路径有法律文化整合、法律秩序融合、功能边界划定、双重权威明确和成本收益比较等方式。

主要观点: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的冲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冲突、顺从民意与服从立法的冲突。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之所以会产生冲突,主要是因为民间规范在特质上与地方立法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有:在历史起源上,民间规范更具有社会性,而地方立法更具有国家性;在适用范围上,民间规范更具有特定性,而地方立法更具有普遍性;在强制措施上;民间规范更具有内在性;而地方立法更具有外在性。明确了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冲突的主要表现和产生的根源,可以从法律文化整合、法律秩序融合、功能边界划定、双重权威明确、成本收益比较等方面寻找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冲突消解和协调的路径。

学术价值:论文能够为协调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充分发挥二者在地方治理及法治实践中的正面功能提供理论指导,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推动地方治理的现代化,在良法善治的框架下推进地方法治建设。

社会影响:论文为解决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创设了基本的理论框架,能够有效指导地方立法实践,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论文发表后,已被下载130余次。

4.《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角度的考察》,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9期。(颁厂厂颁滨)

基本内容: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对村规民约、乡规民约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体现出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组织、乡村社会管理、乡村基础建设、乡村生态保护、乡村社会治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反映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一定重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规定,内容比较原则。从乡村实际情况出发、尊重村民自治进行规范方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主要观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规范性文件就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组织、乡村社会管理、乡村基础建设、乡村生态保护、乡村社会治安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表明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一定重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规定,内容比较原则。同时,行政命令性、工具性色彩较为明显,从乡村实际情况出发、尊重村民自治进行规范方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涉及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中央规范性文件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数量不多,许多为部门规章等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等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进一步增加对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规范,更加提升村规民约、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学术价值:论文通过实证数据反映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央层面规范性文件涉及村规民约、乡规民约规范的状况,并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于村规民约、乡规民约规范的文本梳理,为初步理解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以及进一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社会影响:论文依据对含有“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梳理、总结而成,为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过程中提升对村规民约的尊重程度和增加对村规民约的规范提供学术理念上的指导,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论文发表后,已被下载340次。

5.《立法赋权、决策控制与地方治理的法治转型》,载《法学》2017年第6期。(颁厂厂颁滨)

基本内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改革目的在于以立法过程控制以“红头文件”为主要形式的地方决策恣意。立法权限划分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基础制度。只有明确界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才能厘清地方决策的形式、范围和限度。传统的“职权划分”标准存在明显不足。立足于立法是为公民设定义务的本质理解,回归“义务法定”的法治常识,以民主程度和范围为基本标准,明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地方决策体系中的权限划分,进而在制度层面上塑造地方决策的民主过程,探索以地方民主过程为基本、中央程序控制为主线的央地分权新格局,从而助力地方治理的法治转型。

主要观点:地方立法作为地方决策的民主过程、民主机制与民主结果的耦合体,承载着控制地方决策恣意、促进地方治理法治转型的重大使命。当下,我们应当首先在观念上重新认识地方立法对于地方治理的结构性影响,领会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这一改革的问题指向与深远立意。在此基础上,方可理解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为何构成地方立法的基础制度。它不仅涉及到《立法法》相关条款在实践适用中的歧义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地方决策权限的法治构造。简而言之,如果不能明确地厘清地方立法的权限,就无法将地方决策纳入立法控制,就可能使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这一重大改革的目的落空。当然,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作为基础制度,只是实现地方治理法治化的第一步。如何以实质性的立法过程承载地方层面的民主审议功能,如何保持权威有效的常态化立法监督,仍然构成立法法和地方治理的重大课题。

学术价值:论文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些疑问,如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能否超越《立法法》第72条规定的叁个事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究竟如何区分等,转换为对于地方决策权限、范围和形式的制度问题,认为《立法法》的相关改革及其背后的法理就可为此提供一个基于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全新视角,并围绕此,阐明地方立法赋权的改革目的及其基础制度,分析实践中实现这一目的所面临的阻碍,据此提出制度上的应对之策。

社会影响:论文从地方立法实践发现问题,并紧扣《立法法》制度设计提出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的现实路径,能够为解决设区的市立法实践问题提出有益参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论文发表后,被引4次,并被下载577次。

6.《论设区的市立法权收与放的统一》,载《法学》2017年第7期。(颁厂厂颁滨)

基本内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有“等”内和“等”外之争。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在于适应地方的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地方性、执行性和实验性等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限制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在于保障公众权利、防止立法权“权力寻租”、确保法制统一,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不能使设区的市通过立法权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限制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不能剥夺较大的市已有的立法权,不能大幅度缩减“放”的范围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收”与“放”的统一需要“等”外立法权。

主要观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在于适应地方的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地方性、执行性和实验性等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进行限制在于避免立法权“权力寻租”、确保法制统一、防止公众权利受到侵害。要实现《立法法》修改的目的,应该保障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限权和放权的统一。要实现限权和放权的统一,必须赋予设区的市的“等”外立法权。按照设区的市“等”外可以立法的要求,我们认为:除了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事项外,设区的市的人大和政府都可以在“等”外立法。但为了执行上位法,设区的市可以在执行性立法中就上述禁止规定做出具体规定。

学术价值:论文针对2015年新修改《立法法》就设区的市立法权形成的“收” 与“放”的对立,展开了系统的分析,并通过系统理论论证提出“消解‘收’与‘放’的对立,实现设区的市立法权收与放的统一,应当通过确认设区的市的等外立法权来实现”之观点,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

社会影响:论文直面《立法法》修改引发的设区的市立法权有“等”内和“等”外之争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形成了解决设区的市立法权“等”内和“等”外之争的可行路径,在实践中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论文发表后,被引1次,并被下载207次。

7.《论立法权扩容背景下地方立法的节制》,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颁厂厂颁滨)

基本内容:普遍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地方法治的建设,但现实中也出现了立法重数量、轻质量,立法不断升格,立法盲目攀比等现象,影响了地方立法的健康发展。为此,设区的市立法必须节制,坚持少而精原则,这是由上位法已基本完善、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尚待提高、立法自身具有局限性、避免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保证法治权威性等因素决定的。

主要观点:设区的市自身必须采取措施,立法前要进行充分论证评估,选准立法主题,以立法必要为原则,同时,对所确定的立法项目要努力在质量上下功夫;要改革与完善现有的立法批准程序,同时要以质量作为对地方立法工作评判考核的标准,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引导到立法节制的健康轨道。

学术价值:论文在《立法法》实施两年多时间后,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现状进行实证考察,发现其中存在立法数量骤增,立法活动攀比,许多立法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立法质量不高等问题,据此提出设区的市立法节制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也是引导地方立法良性发展的迫切需要,具有理论创新意义。

社会影响:论文洞察到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后所引发的问题,提出了系列建议对如何实现地方立法的节制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形成了具有现实意义的指导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论文发表后,已被下载347次。

8.《重要立法事项第叁方评估机制研究》,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颁厂厂颁滨)

基本内容:为解决由于部门利益之争而导致的立法久拖不决现象,有必要对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叁方评估制度。第叁方评估的主体应当由具有专业性、中立性、公信力的机构担任,可以建立第叁方评估机构信息库。当出现重要立法事项且因部门利益而产生争议时,立法决策机关或争议双方可委托第叁方评估机构对之进行评估。第叁方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评估程序,在与各方协商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转化为立法决策机关的决定,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

主要观点:立法前第叁方评估机制的建立,对于协调重要立法事项中的部门利益、解决部门之间的较大争议、防止立法的久拖不决现象,将产生积极作用。目前,对于重要立法事项第叁方评估机制的建立问题,尚处于国家政策层面和理论研究层面,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则和规范,缺乏实施的强制性。为此,迫切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实施规则。当下,可采取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重要立法事项”“较大争议”等关键术语的含义作出明确解释,对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的委托、评估结论的运用、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等事项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以促进第叁方评估机制的全面建立,并推进和规范第叁方评估的实践。

学术价值:目前,对立法评估问题的研究,多见于立法后评估,而对重要立法事项第叁方评估的研究成果则很少,对评估机制构建的研究成果则更少,而且都是介绍性短文,研究缺乏系统性,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远远不够。论文系统论述重要立法事项第叁方评估机制问题,从从理论上解决了对于立法评估机制构建研究的迫切需要。

社会影响:论文以为重要立法事项第叁方评估机制构建提出系统对策,回应了《中共中央对于全面回应了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叁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解决,不能久拖不决”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论文发表后,被引1次,并被下载134次。

9.《事实与规范之间:司法与地方立法关系考察及改良》,载《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颁厂厂颁滨)

基本内容:新《立法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立法的一次重大变革。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及范围的厘定不仅已经开始塑造新的立法生态,也将重新定义司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规范形态考察,目前我国《宪法》《立法法》及相关诉讼法已就司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互动架构作了铺设,但实践中二者的互动情况因类型不同而表现出较大差异。在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与司法改革的多重背景下,有必要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对司法的主导机制、健全司法对地方立法的确认机制、将司法适用情况纳入地方立法后评估体系等措施,丰富并调整二者的关系,推动司法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

主要观点:其一,从规范的角度看,地方立法与司法之间互动具有类似于“双轨制”的经典架构,即既可以通过司法的“协助式互动”直接提供正面智识支撑,亦可从反面采取“制衡式互动”间接监督地方立法的质量。从规范论的角度而言,当前司法与地方立法互动的渠道基本是畅通的,预设的效果亦尚属理想。但在实践中二者之互动是否确如预设一般沿着“规范”形式演绎,则值得进一步探究和考证。其二,司法与地方立法乃之关系互动其实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宏观战略下的最新延伸。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参与主体,虽然司法机关的作用场域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判上,但有可能也应该对地方立法予以外部的审视。司法与地方立法要实现良性互动,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予以保障。

学术价值:基于我国司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特殊设定,再加上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在新《立法法》实施、司法体制改革及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均趋于深入的多重时代背景下,论文重新聚焦于地方立法与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具有新的理论价值。

社会影响:对司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使得地方立法机关开始重视司法对地方立法的反馈、确认作用。论文发表后,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7年第9期全文转载,并被下载134次。

10.《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载《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颁厂厂颁滨)

基本内容: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语境下,基于民间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应当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领域的作用。这必须以处理好民间规范与国家立法之间的关系为前提。具体到地方社会治理层面,即是要实现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对此,应当厘清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良性互动的逻辑起点,正视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良性互动的困境,探寻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良性互动的路径。

主要观点: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既是对法治中国“叁位一体”建设的必要回应,也是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发展的内生需求,并具备现实可能性。然而,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仍面临“国家法中心主义”观念的阻碍,并受制于两者冲突的存在及交互的缺失。因此,实现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需要在引入“规范多元化”理念的基础上,对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予以调适,并通过促进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交融。

学术价值:理论上“民间法—国家法”的研究框架尽管明晰了解决问题的思考进路,但已有探讨却主要指向民间规范与国家司法、中央立法等的关系分析,缺乏对于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两者关系的足够关注。在此背景下,论文立足于地方社会治理视角聚焦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关系范畴并就两者的良性互动问题展开探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

社会影响:论文以期为解决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良性互动的实践之难提供理论支撑,具有现实意义,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论文获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论文评选一等奖、鲁粤地方立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11.《从独白的价值到共识的价值——民间规范价值建构的基础与纬度》,载《民间法》2017年下卷(第二十卷)。(颁厂厂颁滨)

基本内容:价值构建是当代社会治理面临的急切任务,但是目前的价值研究呈现出“独白式”的特点,忽视价值体验,其理性人的假设造成了对真实的人的消解,进而导致价值体验虚无而价值失序。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构建必须从独白的价值论转向共识的价值论,才能真正构建深入人心的共识的价值体系。论文认为,民间规范具有实践性、历史性、程序性的根本性质,是共识的价值构建中的重要载体和核心力量。具体来说,在秩序、自由、正义的构建中民间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主要观点:其一,民间规范不再把法的价值视为绝对的孤立的存在物,而将法的价值的探索深入日常生活中。法的价值构建就不在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民间规范在运作过程中让参与者体验价值,通过反复践行并进行反思重构进而真正实现其动态的、过程性的价值共识构建。其二,民间规范具有实践性、历史性、程序性,法治价值构建中的重要载体。具体来说,在秩序、自由、正义的构建中民间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学术价值:民间规范是不同主体通过交流协商而形成共同规则,在这种规则的达成、执行、反思等实践让个人对价值的同化和内化,将抽象的人还原成真实的人,将价值认知深入到价值体验中,社会价值共识才能为法治提供稳固的和权威的价值基础。论文通过对民间规范价值构建的基础与维度进行了分析,为民间规范在法治价值构建发挥作用奠定了理论基础。

社会影响:论文对于民间规范价值建构的论述,有效回应了当前“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树立法治信仰”等法治话语变迁所凸显的法治价值构建紧迫性,具有现实意义。

叁、下一步研究计划

抓紧开展课题下一步的研究工作,争取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具体工作方案为:

1.子课题组结合各自研究的进度,继续推出阶段性成果,包括撰写研究报告6—8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

2.邀请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召开1-2次研讨会或座谈会,课题组汇报中期研究成果,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并对中期研究成果修改、完善;

3.各子课题研究结束后,由首席专家组织课题组成员汇集各阶段性研究成果,在广泛讨论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撰写课题研究总报告;

4.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邀请相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对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研讨,征集相关意见与建议,课题组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修改与完善,形成最终研究成果;

5.课题组首席专家负责汇总所有研究成果,提交评审与结项。

(课题组供稿)&苍产蝉辫;

(责编:孙爽、闫妍)